徐浩洋律师亲办案例
饶某某等三人故意杀人案
来源:徐浩洋律师
发布时间:2006-10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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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2005年12月我接受饶某某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。此前饶某某等三人已被当地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,饶某某的刑罚为无期徒刑。我接受委托后,查阅案卷,会见饶某某。确立了辩护意见,作罪轻辩护,针对公诉人的证据的瑕疵,提出相对的辩护意见。经不公开审理,法庭采纳了我的意见,于2006年2月作出二审判决,判决饶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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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浩洋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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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18号1栋1005、1006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徐浩洋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110*********8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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